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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计量作业违规操作,安全风险不容忽视

船舶载运石脑油、汽油等高挥发性油类货物时,货油舱内油气不断积聚,达到P/V阀设定压力后可安全排放,但压力较高又未达到设定压力时,如果此时为了开展货物计量,而违规打开货船计量孔,会造成油气瞬间井喷式释放至空中,与空气混合后,极易导致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船舶、码头的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港口安全。本文结合一起第三方计量单位违规打开计量孔开展计量造成的码头紧急事件,谈一谈如何降低第三方计量作业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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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原因分析

安全建议

案例介绍

2022年11月22日,一艘中国籍油船“国*”轮载运6065吨石脑油从天津到达茂名水东港锚地,11月27日自测货物数量前通过P/V阀进行了一次油舱泄压,11月30日靠泊码头。靠泊码头后,第三方计量单位应货主要求上船开展货物数量计量,要求船员将全部货油舱测量孔打开,准备用油尺进行开放式计量,造成大量油气瞬间喷发,在船舶货油甲板及码头上空形成雾状油气层。出现该情况后,船舶立即关闭了测量孔,并根据码头的要求驶离码头,到安全水域泄压后再次靠泊码头。

事后,海事部门与码头管理层共同对此事件中涉及的各个方面开展了调查研究。

资料图,与案例无关

原因分析

(一)第三方计量单位违规操作。

《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 18434-2001)中规定:“11.2.1在量舱与采样的过程中,应使用封闭式的量舱与采样设备。封闭式的量舱或取样操作应使用固定式的测量装置或通过气封装置使用便携式设备进行。11.2.8货油交接监管的封闭式量舱11.2.8.1为货载交接监管而进行的量舱,应使用封闭式量舱的系统装置或通过气封装置。作为可认可的测量系统应在油船油舱标定的文件中说明的量舱系统。对基准平面、纵倾和横倾的修正值应经该油船所登记的船级社的检验、认可。”

第三方计量单位在计量方式选择上,未按照国标要求使用封闭式量舱的系统装置或者通过气封装置使用便携式设备,而是直接打开测量孔,通过油尺去测定货物数量。同时在计量时没有与船员进行充分沟通,保证计量过程的安全。

(二)船员安全意识不够强。

虽然是计量单位要求船方将全部测量孔打开,但船员安全意识不够,未评估计量单位要求的安全和可操作性,没有考虑到货舱油气压力是否较大,是否需要泄压,对计量中存在的风险明显估计不足。

(三)码头方与计量方、船方与计量方均未明确各自职责并制定安全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码头方、计量方和船方均在船舶货油甲板区域开展作业,码头与船舶通过作业前信息交换及船/岸作业检查表等形式明确了各自职责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但码头方与计量方、船方与计量方则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同时,码头方作为作业区域的管理方,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任何进入码头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管理。

(四)计量单位现场作业安全监管极易缺位。

以茂名为例,因机构改革,船舶货物第三方计量单位的行业主管机关几经变化,由最初的检验检疫部门变为海关,后又转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实施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海事部门虽然不是其主管机关,但对其在船上开展计量作业时的违规操作,是可以要求其立即整改或停止作业的。

以上可以看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行业主管单位,但作业现场监管很难监控到位。

海事部门对现场作业监管可以采取一定措施,但从执法实践中发现,海事执法人员的关注点更多在船舶本身的作业监管,对于第三方的作业监管关注较少。

资料图

安全建议

此次事件因处置及时,并未升级成险情或者事故,但无疑揭露出了船舶计量作业对船舶和码头带来的安全风险,也让各方看到了监管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在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船舶计量作业海事监管,与行业主管单位开展执法协调、联动。

海事部门船舶第三方计量作业安全检查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在开展船舶监督检查时,一旦发现违规操作,影响船舶安全,应依法采取措施,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海事部门应积极探索码头、船舶、计量方共同参与,海事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二建议码头方、船方与计量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计量单位在船上开展计量时,如果有违规操作,很可能会危及码头及作业人员安全,因此,需要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形式,明确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码头管理的各项安全要求。

2023年7月1日,《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18434-2001)已被《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GB18434-2022)取代,对于计量的要求有了如下变化,不再强制要求封闭式量舱,但在船岸安全检查表中明确了由船舶和码头双方共同确认取样和计量操作协议是否达成一致。

三建议码头加强易挥发性油类货物计量作业检查。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年修改通报)明确要求2022年11月1日起新造150总吨以上载运汽油、石脑油、原油、航空煤油等油品的油船应采用封闭式监测系统测量油舱液位、油气压力和温度,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自2024年1月1日起也施行上述要求。可以看出,新国标强制性条款减少,但压实了船舶和码头在取样和计量作业上的安全责任。2022年修改通报又明确了新造船和部分现有船舶实行封闭计量的要求。

因此,建议码头加强计量作业检查,对于2023年7月1日前的油船货油计量及2022修改通报中涉及的油船的货油计量,应要求船方和计量方采用封闭式计量。对于修改通报中未涉及的油船,在码头与船方确定取样和计量操作协议时,选择的方式应尽量降低计量作业安全风险。

四建议船舶增配一套油水界面探测器(UTI)用于货物计量,并加强船员使用油水界面探测器开展计量的培训。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中明确,“除本章第 3.17.4 条规定外,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经认可的有效的油水界面探测器,以便能迅速而准确地测定污油水舱中的油/水分界面”。因此,目前国内大部分油船上均有配备至少1套油水界面探测器,部分油船已自行增配1套探测器互为备用,方便货油舱计量时使用,且部分计量单位也接受该设备计量的数据。此外,上文提到,《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年修改通报)明确了新造船和部分现有船舶实行封闭计量的要求。

那么封闭测量油舱液位就需要用到UTI,特别是第三方计量单位没有UTI设备时,因此建议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明确以上船舶需增加一套UTI用于油舱液位计量,同时建议航运公司对于8000总吨以下现有油船(此处油船系指专门用于运输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的船舶),自行增配一套UTI。

此外,在对进出茂名港的油船船员的调查中发现,部分油船船员从未使用过UTI进行货油舱计量,航运公司需要加强这一方面的培训,降低计量中造成船上安全风险。

五建议计量单位配备油水界面探测器(UTI)。

基于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年修改通报)要求的满足,计量单位对规定中涉及的船舶开展液位测量时,已不能使用原来的开放式油尺计量的方法,因此建议计量单位尽快采购UTI,作为以上船舶的计量工具。

同时,为了降低安全风险,提升计量效率和水平,对于现有8000总吨以下油船(此处油船系指专门用于运输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的船舶)的计量,也建议使用UTI进行计量。

原标题:《案例警示丨第三方计量作业违规操作,安全风险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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